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正常监察工作程序
一)在执行正常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专职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年度审查手册、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做记录。笔录经核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凡证据材料复印件应注明“此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取证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的,可免于处罚,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指令书》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由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罚款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应在指令书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指令内容输入电脑,并跟踪监督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