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投保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今年1月,肖晓为其帕萨特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为1年。今年7月,肖晓驾驶投保车辆与第三方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应各负事故责任的50%。肖晓在寻求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遇到了难题。
保险公司辩称,肖晓的车辆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进行投保,且事发之前仍未进行检验,应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所以不予赔偿。但肖晓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本无此条规定,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肖晓找到了和义街道司法所法律帮助。
和义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实践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人的要求才产生的,我国法律并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先主动将保险标的情况向保险人告知。投保车辆本身处于未检验状态,肖晓投保时已经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驶证副页,对此保险公司应该知晓。肖晓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车辆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肖晓投保的车辆在投保时未经检验,仍接受了肖晓投保,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没明确约定此项内容,因此,该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