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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日期:2012/9/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请问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怎样的?我们单位这段时间因为工作需要一批员工不定时加班。 解答:
  加班费计算基数:
  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相关知识:
  加班费怎么算,林景青表示,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显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里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带薪的当天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日工资标准4倍的工资。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不安排补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略有下降
  今年法定节假日由10天变为11天,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所调整。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而上个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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