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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有哪些?

日期:2012/8/2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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