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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服务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签订需谨慎

日期:2012/8/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服务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签订需谨慎

    双方签订了服务分包合同,快递公司还向张先生收取了押金,并为张先生投保了人身险,但仍认为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无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上海一快递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先生系河南省社旗县来沪从业人员,2010年3月21日进入快递公司工作。快递公司分别于同年3月21日、5月20日、6月20日向张先生收取押金8000元、2000元和2000元。同年5月20日还向张先生收取了300元的保险金,并为张先生投保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险。今年1月12日,张先生因未被快递公司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理由申请仲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今年3月4日,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称双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服务分包合同,双方也未达成区域配送承包和代收货款服务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作,加上张先生也未向快递公司提供过服务或劳务,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无需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然而,张先生的辩称却认为双方存在关系。他陈述道,去年3月21日入职后担任快递员,快递公司按计件制发放工资,每月4000元至5000元不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况且在入职当日,缴纳了物品保证金8000元,并签订了服务分包合同,约定工资计件制。之后,快递公司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款4000元。由此,共向快递公司缴纳物品保证金1.2万元。另外,快递公司还要求出资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去年7月2日,因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快递公司除支付工资至7月2日,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外,再也未承担其他责任。因此,亦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判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快递公司支付去年7月3日至2011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并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签订或履行服务分包合同之前提,在于张先生向快递公司交纳服务保证金(或称押金)。快递公司先后实际收取了1.2万元押金,也确认向张先生收取押金之意图为签订服务分包合同。根据服务分包合同之约定,张先生向快递公司提供的劳动系快递公司之业务组成部分,快递公司亦向张先生支付了相应报酬,且受快递公司之管理,由此,有理由认为该分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之性质。快递公司在连续几个月内向张先生收取押金,又于上述期间为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综上,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服务分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之性质,故张先生要求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不予支持。又由于张先生在受伤后未再上班,而伤害事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且还涉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问题,故对此项诉请暂不予处理。又因社会保险费事宜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张先生此部分诉请事宜,亦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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