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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酒店总培训师下班私带茶包被炒鱿鱼

日期:2012/8/1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酒店总培训师下班私带茶包被炒鱿鱼

    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私自带客人或酒店的任何物品离开属特别严重违纪。但上海某五星级酒店总培训师华颖(化名),却因下班时被保安人员发现,手提包内有十余袋立顿牌茶包,她却为此丢掉“饭碗”。8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华颖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及加班工资计36.7万余元诉求,作出一审判决由该酒店支付华颖加班工资3602.23元;对华颖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自1994年起,华颖就开始在该酒店工作,从服务员干起,逐步升为领班,直至担任了酒店总培训师,属“骨灰”级元老。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1年6月17日止。她离开酒店前月薪为4740元,另外酒店再发房贴、年终奖、节日红包及加班工资等。
    2011年1月7日,下班时华颖被保安发现,她手提包内有4包牛奶和十余袋立顿牌茶包。华颖在安保部陈述:“牛奶是早餐时发的,1包是自己的,另3包是同事给的准备路上吃。茶包是VD房(客人已退房尚未清扫的房间)内客人遗留下的,我违反了规章,没有交到客房部办公室。”
    1月14后,华颖写了情况说明:“我是1994年5月26日进入酒店。自2010年9月,我们部门来了副管家(领导),我跟经理说:酒店不需要我了,这个部门也不需要我了,我觉得继续留着对我是一种浪费,而且心情也不好。但如果我辞职,我也浪费了17年半的工龄。因为辞职,酒店能对我有经济补偿。其实1月7日早上我问过保安部的苏某,我知道她要到晚上8点下班,所以我把几天来留下的牛奶和茶包带出。从内心讲我是不愿意离开酒店的……。”
    酒店以华颖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决定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还向酒店工会发出了告工会通知书。同日,工会主席在该通知书上签署属实意见。在酒店出具职位变动表中,华颖离职的事由为开除,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1月14日。当天华颖在该表上作了签收。
    2011年4月7日,华颖不服酒店处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追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5月上旬,仲裁委裁决由酒店支付华颖年终奖1.8万余元。对裁决酒店与华颖均表示不服起诉来院。
    2011年5月19日,华颖在起诉称,不服酒店以自己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酒店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万余元; 2010年年终奖19671元;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2.2万余元。还向法院提供酒店发放年终奖通知和加班情况计算表。庭审中,华颖部分变更诉求,要求酒店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及延长加班工资3.4万余元。
    法庭上,该酒店辩称1月7日华颖下班,被保安发现包内有十余包立顿牌茶包。华颖承认系客人遗留的茶包,没有交到办公室去。而该酒店是五星级酒店,华颖作为酒店的总培训师发生如此偷窃或侵占行为,则影响到酒店的整体服务水平。酒店制度规定该行为属特别重大违纪行为,解除与华颖的劳动关系符合酒店规定,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酒店还称与华颖自1994年5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6月9日双方曾办理了退工手续。2002年6月17日重新录用了华颖,故华颖的连续工作年限为8年6个月。涉及2010年年终奖,酒店对华颖考核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应得年终奖19671元。但酒店历年的年终奖发放均规定,有资格得到年终奖的标准为奖金发放日当天,必须仍为酒店员工,酒店该年终奖系2011年1月28日发放,而华颖已于当月14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同意劳动裁决发放年终奖的仲裁。还认为加班需要审批的,华颖却无证明加班属被审批过。
    法院经审理,在该酒店的员工手册中,记载严重违纪的规定,包括食用客人或酒店的食物、饮料等,可处口头警告至解除合同的6种处罚方式;而特别重大违纪的,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其中有偷窃或诈欺行为;挪用公款或侵占酒店任何财物行为;私自保留客人或酒店的任何物品行为。
    法院认为,在酒店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特别重大违纪行为,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且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华颖在2011年1月7日安保部的谈话记录中确认,茶包是VD房(客人已退房尚未清扫的房间)内客人遗留下的。庭审中华颖又予以否认,声称茶包是从垃圾筒捡的,却对此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采信该陈述。其次,华颖认为她拿走茶包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行为,不属于特别重大违纪行为,酒店解聘属违法。法院以为食用茶包是指在酒店内食用,这与将茶包携带出酒店的行为性质不同,而酒店对华颖的处分,是针对她将茶包带出酒店的行为。再次,华颖的工作场所是五星级酒店,企业的形象和服务品质要求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该酒店的行业标准。而华颖在该酒店服务时间已达16年之久,对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理应熟知,且华颖本身已身居酒店总培训师,应更具有丰富工作经历和高尚的职业素质。但华颖明知将茶包带出酒店,会严重影响酒店形象,却私欲作怪,意识淡薄,疏于律己,该将茶包私下携带出酒店的行为,属故意程度非常严重。而酒店对华颖行为构成特别重大违纪认定,是企业行使对员工管理的用工权。此外,涉及华颖的年终奖,在发放之日华颖已离开了酒店,不符合获得年终奖的资格。华颖还主张加班费同样缺乏证据,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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