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案例

日期:2011/9/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声明:该法律文书出自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由于该法律文书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将文章的人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代码代替。若需要使用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供的各种文书范本、资料、音像、视频等,均需表明出处、作者并附随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网址。
 
原告: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红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026************。
原告: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红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202************。
联系电话:132********。

被告:
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郫筒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124************。
联系电话:139********。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郫县********工业港****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    联系电话:133********。.

第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成都市****区****路****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邱****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8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328080.00元整(大写:叁拾贰万捌仟零捌拾圆正)。
二、依法判令第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周****驾驶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在317线红光广场施工倒车时,与行人蒋****(两原告之子)相撞,造成蒋****当场死亡。2010年11月9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第****号认定书确定: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不负事故的责任。
由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附本诉状副本3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