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一瓶F牌美容霜,使用..
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代理词
某开发商在格式办证通知中增加“办证后责任终止”的备注,险些逃脱违约责任 因为房地产证办理一直拖延,业主找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则以业主已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称同意“办证后责任终止”为由推脱。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其制订的格式办证通知中备注一个含义模糊的免责条款,有违公平诚信,故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办证违约责任。
2006年,曾女士在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次年,又向开发商购买了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一间,交纳费用共计38万。不久后,曾女士听说地上车位属于公摊面积,本来就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卖,于是与开发商协商,希望将地上车位价款12万元归还,但开发商拒绝。
律师表示,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建筑物四周包括花园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任何业主都有权利进入花园休闲、歇憩,开发商的擅自赠送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006年4月,A房地产公司在住房展示会的促销广告上隆重推出了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活动。同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大厦顶层一复式住宅,面积为89.25平方米,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此外,A房地产公司口头承诺赠送王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同年5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将A房地..
目前,商品房买卖是老百姓居住或投资的首选方式,在商品房的买卖中,有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买卖,及期房买卖,有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现房买卖。对现房买卖是看得见,摸得着地进行的,很少发生争议。而期房买卖就不同,期房是正在建造,还没有竣工,因此,时间跨度长,房屋的朝向或结构都有可能更改,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的纠纷。对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预售商品房的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