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实施)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纽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征收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为由,阻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彤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征收其他土地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规定,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再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收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绿化用地在确属必要时,可以征收..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酌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规定表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待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新政策出台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