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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婴儿出生成脑瘫医院被判赔36万 

婴儿出生后便被诊断为脑瘫,孩子的父亲认为这与医院滥用催产素有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妇婴医院赔偿脑瘫的怜怜36.7万多元。 详细>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政协委员称“紧箍咒”导致医疗质量下降
    日期:2012/9/14 点击:1206次

    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中医肿瘤科主任医师李佩文在参与讨论“两高”报告时表示,法律中的“举证倒置”并不适用于医学,随着目前中药材质量的下降,受这个“紧箍咒”影响,有些医生不敢过量开方,直接导致医疗质量下降。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美国法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日期:2012/9/14 点击:1450次

    美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此项规则的英文表述即“Res Ipsa Loquitur”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原为“事实说明自己”的意思,其成为一种法律原则始于1614年的Roberts V. Trenayne一案。它正式成为说明过失的法律原则,是从英国法官Baron PoLock在1863年审理的Byrner V. Boadle一案时开始的。这起案件的事实经过是:当原告行经被告所..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维权:取证问题是难点
    日期:2012/9/14 点击:1250次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调解不成诉至法律时,不要考虑医疗事故问题,更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直接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时主张损害赔偿,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法学专家呼吁我国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日期:2012/9/14 点击:1392次

    法学专家呼吁我国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贻误手术时间致新生儿死亡医院举证不能担责
    日期:2012/9/14 点击:1340次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凌晨3时30分,原告吴某住进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待产,经诊查和B超检查均显示胎位、胎动和胎心率正常,期间原告吴由于腹痛难忍提出要剖宫产,但直到下午13时30分医院才决定手术,于下午14时取出一男孩,但该新生儿出生时已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0分死亡。江西省宜春学院医学院接受原告的委托,对新生儿进行尸体全身检验。鉴定结论为:新..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过错的索赔
    日期:2012/9/13 点击:1338次

    昨天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官司,因患癌症于去年8月去世的杨炳晖的妻子、儿女和其父亲,以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医附院)的医疗过错造成了杨炳晖的人身损害并导致过早去世为由,要求海医附院赔偿18万。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
    日期:2012/9/13 点击:1192次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院认错致歉患者质问为啥造假
    日期:2012/9/13 点击:1445次

    胃镜还没做 怎么就有了报告单》新闻闪回:74岁的沈阳市民谭中元(化名)今年3月21日起,在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耳聋,期间因胃痛被建议做胃镜检查,并交了220元检查费用,但因该院胃镜设备故障至今未进行检查。老人4月9日出院,5月11日到该院复印病案,发现其中有一张胃镜检查报告单,姓名年龄均与其相符,被“确诊”为浅表性胃炎。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诊治不足”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日期:2012/9/13 点击:1397次

    周文娟系原告杨熊琛妻子、杨婉清母亲,原告周辉煌和颜丹萍的女儿。2010年1月12日约17时,周文娟上四楼开门时突发双下肢无力,摔倒在地不能行走。于18时40分左右送入被告泰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疗,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急性脊髓炎?”,晚8时转入住院部神经内二科,拟诊为“双下肢无力待查(急性脊髓炎)”,入院后予以头孢噻肟钠、地塞米松等抗感染,护胃,活血化瘀等对..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损害过错分析
    日期:2012/9/13 点击:1271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领域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既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无太大分歧。 在医疗损害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这是由医疗行业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现实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有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逐渐运用到医疗损害赔偿中,但其运用是以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基础的,而我国并未建立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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