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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成都律师:抢救超48小时算不算工亡?最高检发布..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劳动能力鉴定知识问答
    日期:2012/8/6 点击:1179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日期:2012/7/27 点击:1367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日期:2012/7/27 点击:1676次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有书面委托材料,并经本人签字,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
    日期:2012/7/27 点击:1518次

    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应慎重
    日期:2012/7/27 点击:1316次

    最近,笔者发现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的赔偿权利人对误 工、护理等费用要求比较合理,但由于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进行法医鉴定,许多法官司对鉴定申请的处理方法是只要有当事人申请, 即启动鉴定程序。目前,都是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对每一鉴定项目分别收取500元鉴定费,加上法院收取一定的实际支出费用,明显地 增..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伤残等级是否可以改变
    日期:2012/7/27 点击:1366次

    1999年10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有关条件的测定和伤者本人的临床表现确诊为Ⅰ期尘肺伴肺功能轻度损伤。2000年5月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6级。2003年12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再一次确诊为尘肺Ⅱ期,重度混合性通气障碍。问:江风的伤残等级还能变更吗?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如何做工伤鉴定
    日期:2012/7/27 点击:1374次

    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什么是工伤鉴定?
    日期:2012/7/27 点击:1338次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以商业险替代社保是否可行
    日期:2012/7/27 点击:1636次

    “商业保险只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不能等同社会保险。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购买商业保险而不买社保,则该员工离职后,如果状告企业,企业需要重新缴纳社保以及随之产生的滞纳金,还会被追究责任。”此举企业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社保缴费应按法定 不随企业效益浮动
    日期:2012/7/27 点击:1430次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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