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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专栏

婴儿出生成脑瘫医院被判赔36万 

婴儿出生后便被诊断为脑瘫,孩子的父亲认为这与医院滥用催产素有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妇婴医院赔偿脑瘫的怜怜36.7万多元。 详细>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各国
    日期:2012/9/19 点击:1412次

    据12月7日的《赣西都市》报载,年近六旬的易某自十多年前从朋友处获悉所谓“中美资产解冻”一事后,对此深信不疑,不惜倾家荡产追寻子虚乌有的“财富”,还因涉嫌运输jia币罪被拘留。近日,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二号院公开审理其涉嫌运输jia币一案。其辩护律师认为,易某可能存在精神上的障碍。但该案的3次精神病鉴定结果都不同,折射出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运用..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日期:2012/9/19 点击:1311次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进而影响到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本文拟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若干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谁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日期:2012/9/19 点击:1497次

    “我母亲李树珍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从2008年1月7日开始在河北省迁安市中医医院做透析。2月1日早晨,我母亲在家自己做饭吃完饭后,自己走路到迁安市中医院,”刚说了几句,王丹程就不禁哽咽,“上午八点半左右,我们接到透析室电话称母亲血压升高,我们兄妹便到透析室陪护母亲。”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优劣之比较
    日期:2012/9/19 点击:1366次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可避免会遇到鉴定的问题。所谓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和其他责任的过程。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鉴定之剖析
    日期:2012/9/19 点击:1209次

    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三是从审判结果来看,在很大程度上,鉴定结论决定了案件的结果。以下两篇学术性文章对..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
    日期:2012/9/19 点击:1408次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纠纷适用这一时效期间,即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2/9/19 点击:1181次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两年。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12/9/19 点击:1376次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间重新起算。前面已经谈到,设置诉讼时效制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阻止权利人不关心、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后仍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将会被剥夺。通过这种惩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日期:2012/9/19 点击:1283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日期:2012/9/19 点击:1386次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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