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交通事故律师专栏

四川省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四川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传【2019】221号〕... 详细>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日期:2012/11/12 点击:5364次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打破一个或数个家庭的安宁甚至幸福。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读者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那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有何讲究?如何才能保障受害方的权益?日前,记者就近段时间读者咨询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采访了厉阳平律师。 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案例:陈某骑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导致右腿骨折。陈某前..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索赔期限
    日期:2012/11/12 点击:2462次

    保险法有规定,我国《保险法》(此文所引《保险法》均为2009年2月28日修订前的)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但身体受到伤害的索赔期限为一年。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二
    日期:2012/11/12 点击:221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2)――别忘了你是从那里来的
    日期:2012/11/12 点击:2157次

    我在《准确选定管辖法院》中已经谈到了选定受诉法院的重要性了,它关系到你获赔金额的多少,其基本原则概括一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记住,这不是投机!而是技巧!你千万不要因此觉得羞愧!呵呵:)千万别忘了自己是从那里来的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索赔中的漫天要价
    日期:2012/11/12 点击:2026次

    长沙县的邹某在下晚班后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搭乘的其女友刘某受伤。后因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刘某便将邹某和陈某起诉到法院,并提出天价索赔,当然其主要目的是针对邹某。而邹某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觉得对方是在故意讹诈,自己深感委屈,但看到对方起诉状上写的似乎言之凿凿,自己却又不知如何辩驳。为此,..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索赔方法
    日期:2012/11/12 点击:1556次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几天..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日期:2012/11/12 点击:1583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如果前提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日期:2012/11/12 点击:1653次

    或许你会说,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平等的,在哪里起诉还不是一样?何苦搞得那么复杂。律师认为,这就是诉讼技巧的具体提现,也就是你咨询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某些情况下,选择A法院起诉和选择B法院起诉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你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
    日期:2012/11/12 点击:1723次

    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结果发生地法院
    日期:2012/11/12 点击:1825次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又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损害结果发生地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或许你会说,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平等..

第2/55页 共542条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尾页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