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再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劳动者面临重新就业...... 详细>
孙明从2007年2月25日起被一家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在去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明的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他为了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孙明受伤后,印刷厂向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明2007年10月至 2008年 5月生活费7000元。劳动保障局亦于2008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明重伤事故..
顺义区某鞋厂在生产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按时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负责人急中生智,想出一条“妙计”。他将本厂生产的皮鞋根据出厂价换算后发放给职工,以冲抵职工2月份工资。张某每月工资为900元,每双鞋出厂价为150元至180元,到发工资那天,单位发了他5双皮鞋。张某只好将皮鞋拿到市场销售,但因价格高、没人识货,一双也没有销售出去。
宋某,男,52岁,系北京某公司职工。1980年,因右眼眼部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将右眼眼球摘除,手术治疗后,宋某自述左眼视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经医院检查治疗后,确定其左眼矫正视力为0.2。2009年1月,宋某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病退申请,根据国家相关鉴定标准,经北京市劳动鉴定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的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宋..
第三人沈连在从原告枣庄纯甄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7日,沈连向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沈连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18日,沈连又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
第三人沈连在从原告枣庄纯甄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7日,沈连向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沈连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18日,沈连又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
从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看,劳动法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工的下限,即年满16周岁,而对于招工的上限,劳动法也并未明确。谢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的人员,又重新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使劳动者权利,履行劳动者义务,在之后发生事故时,理应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原告王某在被告刘某的啤酒厂工作。2009年6月20日,因为时值盛夏,王某在处理啤酒瓶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裂导致双手和脸部受伤,并接受住院治疗。王某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啤酒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诉至人民法院。2009年7月1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20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2009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下班时正好碰见同事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搭乘李某回家,在把李某送回家后张某回家的路上撞到了迎面相向而行的小车,造成张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现张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等。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限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业,也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与雇用赔偿竞合问题,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中一种赔偿方式解决赔偿请求。考虑第三人保险公司可在此分担肇事事故的部分经济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的角度,又防止万一交通肇事赔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赔偿数额的状况下,按照雇用关系赔偿,将张某与徐某作被告审理本案,法院可以待肇事理赔完毕后,再审理雇用受害损害赔偿。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