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906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将起用新的赔偿,到时另行规定。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