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是济南市某设备公司的员工,骑电动车下夜班途中经过一地道桥。地道桥限高杆被一辆超高车辆撞坏垂落,鲁某不小心撞上垂落的限高杆后摔伤,交通部门认定其不负主要责任,济南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路某骑电动车受伤,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按修改前的《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鲁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