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母子何以依照城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昨天,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事故中死亡的一对属于农村户口的母子均按城镇标准获赔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今年2月24日,被告尹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吉安市吉州区吉莲线15公桩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搭乘该车的王某的妻子、儿子当场死亡,王某本人受重伤。事发后,王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尹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08万元。对尹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法院最终认定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妻子和儿子都是农村户口,按江西省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仅有11万元。但是,王某的儿子长期在北京、天津两地工作和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市,他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尽管王某妻子户口在农村,其本人也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王某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应与其儿子以相同的数额确定,两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标准认定为30万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4.5万元,尹某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其中王某妻子、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标准认定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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