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浅谈救护车出车祸事件
日期:2021/6/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近日,河南三门峡,一辆救护车在经过十字路口时,与侧面行驶而来的一辆SUV相撞。交警表示,当时救护车闯红灯且并未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因此救护车负这起交通事故全责。
该事件引发以下思考:
第一、救护车在何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依据前述条款,救护车拥有优先通行权的条件有二:一是执行紧急任务;二是确保安全。如果不具备该条件,那么救护车就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在视频中,救护车事发时没有执行紧急任务,与普通车辆同等路权,即便是拉着警告灯其他车辆也没有让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认定特种车全责,普通车辆受损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用车产生的租车费,以及车辆贬值折旧费用同样可以主张。
第二、若救护车出现交通事故,病人死亡,谁担责?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接诊后与当事人便形成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受最佳治疗而死亡,故当事人亲属有权利选择医疗合同违约之诉,以医院为被告。
其次,救护车辆在救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若乘车人无责任,当事人及其亲属有权利选择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以救护车主医院、两起肇事车主及司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最后,应鉴定当事人死亡原因。若非交通事故外力所致,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四个要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等,如果选择侵权赔偿可能因缺乏因果关系而得不到合理的全部赔偿。不过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一种维权方式。
因此,当发生类似事件以后,应该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在律师专业的帮助下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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