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四川交通事故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谁负责

日期:2015/7/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众所周知,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并不是以交付为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后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现实中过户登记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因此很多人只是交付买受者使用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正是由于这种规避法律行为,往往造成原车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013年,孙某买了一辆面包车帮人运货,后来生意不景气,孙某就将该面包车卖给了朋友张某,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孙某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143月,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把一位老人撞成重伤。因为相关的赔偿费用较高,张某逃往外地不见踪影,因此被害一方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到: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情况、登记内容变更、抵押、报废等情况均需登记。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以上规定说明已经转移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2001年之后法律法规排除了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车主对于损害的赔偿责任,或多或少导致不办理过户登记现象的增加,但是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这并不意味着原车主可以高枕无忧,一系列有关车辆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会不可避免。因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