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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事故

成都律师评析--未成年人在快餐店游乐场所摔伤谁人负责?

日期:2015/6/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十几年前,快餐开始冲击着中国的大街小巷,麦当劳、肯德基等等,为了吸引顾客,纷纷在餐厅内设置了儿童游乐设施,效果明显,儿童们在吃汉堡的同时还可以玩耍,这使得众多快餐店纷纷效仿。但是,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
   
成都律师认为:虽然这些游乐设施是免费的,但是快餐店的目的是吸引顾客进店消费,因此,餐厅要承担接受该免费服务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20151月,家住成都市的10岁岳某下午放学后在学校附近的快餐店就餐,之后又在快餐店中的游乐园玩耍,在坐滑梯过程中不小心摔到地上,造成骨折。岳某父母多次找到快餐店要求赔偿,均遭拒绝,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岳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去快餐店消费的行为是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岳某即为消费者,其与快餐店之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快餐店中的游乐设施是快餐店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快餐店并没有安排专人对游乐设施进行看护和管理,具有过错。除此之外,也不能一味苛求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不可能与被监护人形影不离,在损害发生时若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而怠于履行,则才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已经10岁的岳某是独自一人去快餐店吃饭,父母并不在身边,根据岳某的行为能力判断,这是正常现象,而岳某父母并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因此,无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快餐店承担岳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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