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魏女士!本网成都律师为你咨询如下:根据《公司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责任主体应当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并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其他用人单位。本网咨询电话:028--831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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