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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杂谈

“民法典”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司法解.. 

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究竟是否应当赔偿? 详细> 

  • [医疗事故律师 杂谈]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告知--医疗事故法律急救常识
    日期:2011/9/17 点击:2316次

    1、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挽救或补救。医务人员疏忽的,您及时提醒或提出此项要求。2、请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 , 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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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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