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处理——四川交通事故律师剖析交通事故专题(四)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在前一个章节中,笔者给大家介绍了一个案子:当事人程某某于2004年取得汽车驾驶执照,从事运输工作,是一个技术熟练的驾驶员。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年检,驾驶证被注销。2010年,程某某开车送货行至成都市双华路,遇行人刘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程某某由于避让不及,将刘某撞伤,后拨打110。交警勘察现场后,认为虽然程某某并无其他违规行为,但由于程某某没有驾驶证,则认定由程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责。程某某不服该事故认定结果,却不知道这么处理。笔者在此和大家交流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的部分细节,以帮助当事人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有异议时有效维权。
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时,应当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此时笔者提请当事人注意,计算时间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果错过了有效的时间,则会给维权带来不便。另外复核申请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递交,同时还应附上申请复核的理由和证据。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复核的会在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复核结论。笔者提请当事人,注意此时的时间限制,并关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的进展情况。
复核结果宣布形式是不同于其他结果宣布的。需要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才会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则由原办案单位在十日内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重新调查,重新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主管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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