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四川交通事故律师剖析交通事故专题(三)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求赔偿必须有个明确的责任划分,此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大多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了解,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期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包括的信息等等。因此部分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流程和细节给当事人解决纠纷造成了困扰。在此,笔者将和当事人交流此问题。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且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限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是有时间限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交通肇事发生逃逸的情况,则应该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或者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涵括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占据主动的位置,及时的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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