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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律师以案说法(七)—学生上课时被罚站校门,遇意外学校是否应担责

日期:2011-12-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知名律师以案说法(七)——学生上课时被罚站校门,遇意外学校是否应担责

案情简介:

李小某系四川某小学学生,20112月,李小某在上语文课时违反课堂纪律,偷看武侠小说被老师王某发现。王某一气之下,罚李小某去校门口罚站。罚站期间,一辆社会车辆利用学校门前的空地倒车,不慎将李小某撞倒。学校保卫及时拨打了120并通知学校领导。最终,李小某治疗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李小某的父亲李某认为,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让学生在校门口罚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校方对此不予认可。李某与学校协商不成,准备提起诉讼,故通过成都知名律师在线咨询热线向本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本网成都知名律师接到咨询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得出了三种法律意见:

一、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校行为违法。

本案中,学校违反《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变相体罚李小某,让李小某到校门口罚站。在此期间,李小某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系学校的违法处罚行为所引发的。若没有学校的违法处罚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李小某交通事故的后果,因此,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校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学校确系违法处罚学生,但是其处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没有法律上得因果关系的。其损害结果是学校或者老师无法预见的,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本案中,学校的处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行为,没有对社会车辆借用学校空地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预防,因此,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结论:

笔者参与了本次讨论,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笔者认为学校处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并非同一概念。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因与果联系的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情况下,需要“因”是“果”的直接原因或者重要原因。比如因为A必然产生B,或者因为A很可能产生B

简单说,就是法律上得因果关系就是在一般大众看来,此因将很可能或必然引发此果。

在此,笔者试举两例。

1、某人甲拿刀砍乙,那么一般大众的意识中就都知道如果砍中,必然造成乙受伤甚至很可能造成死亡,那么甲砍乙的行为与乙最终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再如甲因口角轻轻推了一下乙,乙被推脚下打滑摔倒,后脑着地导致死亡。一般大众的意识中对于甲轻轻一推乙,绝对不会想到会导致乙的死亡。因此,这个案件中,甲的推搡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回到本案中,我们从一般大众的思维去思考,当我们想到老师让学生罚站时,能够想到很大可能引发学生“体力不支摔倒”、“中暑”、“造成精神侵犯”等,但一个普通人的思维,绝对很难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学校的行为不会必然或者很可能造成李小某的损害结果,学校的行为与李小某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笔者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行为。

虽然学校惩罚行为与李小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学校未对接近甚至临时暂用自己场地的社会车辆尽到足够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当为其管理不善承担过错责任。对此,笔者已经发表文章《学校是否应当为学生在校受伤承担法律责任》(以案说法系列四)一文中进行过详尽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成都知名律师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因并非基于其违法惩罚行为,而是基于其管理义务没有尽到。对于学校的违法惩罚行为,李小某及其家属应当向主管机关投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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