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打架签订赔偿协议 显示公平法院依法撤销
江西法院网讯 2009年7月15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林付先与被告林付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被告林付银赔偿原告林付先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林付先与被告林付银系同胞兄弟且相邻居住,双方长期不和,存在积怨。2007年1月25日晚,原告在家门口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造成双方受伤。同年2月11日,尚在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告需要医疗费,被告在亲友的劝说下来到原告儿子家中,自愿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载明由被告一次性补给原告医疗费用2万元,分批给付,在原告出院时全部付清,并约定以后双方不得产生任何纠纷。该协议在被告签字后再由他人送到遂川县人民医院让原告签字。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几千元。而后双方一直为此次纠纷争执不下,被告拒绝继续给付原告医疗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亦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庭审中经法官释明,当事人表示如果该协议无效,可由法院依法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打架,均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赔偿的医疗费用数额过高,与实际发生的数字严重不相符,违背据实赔偿的原则,而且确定赔偿义务时未依法以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作为前提,应属于显失公平。被告申请本院撤销该协议的诉请亦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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