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引发斗殴 致伤他人赔偿四千
2010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柳河、宋朝和赔偿原告谢俊虎医药费等费用合计4280.7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谢俊虎的其余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原告谢俊虎与被告安柳河在邳州市官湖镇科技木业城一起卸货车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引发争执,继而相互辱骂,后双方于上午9时左右相继离开科技木业城,原告谢俊虎于当日下午18时许,又至被告安柳河家中讨要说法,与被告安柳河、宋朝和再起争执,被告安柳河殴打原告后,被告宋朝和赶到,又用拳脚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即于当日至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4183.21元。2009年8月19日,原告谢俊虎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原告花费鉴定费200元。2009年9月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宋朝和、安柳河行政拘留五日、七日,并分别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因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555.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俊虎与被告安柳河因琐事言语不和,引发争执后继而相互辱骂,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责任,该事件发生后,双方理应本着克制的态度理性处理,但事后原告谢俊虎又至被告安柳河家讨要说法,作为事件一方的原告谢俊虎而言,其主观上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安柳河及宋朝和未能采取冷静的方式处理矛盾而将原告致伤,应承担70%的民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