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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日期:2012-7-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侵权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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