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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构成及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日期:2012-7-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被监护人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责任承担有其特殊性。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
  (一)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致害人须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二)致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致害人须实施了加害行为,且这种行为须是致害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受有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则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
  致害人的行为须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系由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是因,受害人的损害是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一)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的情形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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