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受了伤,谢绝也应给赔偿
日期:2012-5-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林先生和王某系邻居,同住五楼。半年前,林先生在楼下见王某需扛运两袋大米上楼,考虑自己反正顺路,便提出帮王某扛一袋。王某客气地回答:“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扛,多走一趟就是,反正也不急。”林先生还是坚持并帮着扛了一袋。谁知,快到四楼时,林先生因站立不稳摔倒,造成脊柱骨折、脱位,虽已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遗有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林先生曾要求王某适当赔偿,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当时其已拒绝林先生扛米。那么,王某究竟应否担责?
对此,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这里涉及到义务帮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鉴于林先生与王某系邻居,根据风土人情,此种人际关系与情感基础决定了彼此帮忙是自然的,更何况林先生恰恰顺道。王某当时虽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这只是一种客气,字里行间也没有透露出坚决拒绝的态度。在林先生真的准备扛及扛的过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顺其自然,放任林先生的义务帮工行为,因为只要王某确属坚决拒绝,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制止。故王某虽没有邀请林先生帮忙甚至已“婉言”拒绝,但不应视为“明确拒绝”,而是在“婉言”拒绝之后,又默认了林先生的帮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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