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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条件

日期:2012-6-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第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知名离婚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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