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移情别恋 离婚被判赔偿
2003-07-24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与她人同居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丈夫因有第三者被判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第二年王某生育男孩一名。为了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王某开始外出打工,丈夫李某在家种地带孩子,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外辛苦赚钱,丈夫却在家中与同村的刘某勾搭成奸。此后,李某经常与刘某同居。王某不断劝说李某,盼他回心转意,换来的却是无休止的争吵。2001年刘某生下一名女孩。李某公然地为刘某侍候满月,王某实在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中年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约;(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某公然与刘某同居,致使与妻子王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所以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王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