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从毕业后一直在甲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十年了。在一次工作中,孙先生的手受伤,两个手指被机器切断。事情发生后,甲公司将孙先生送到医院,积极救治,还垫付了医药费。出院后,孙先生与甲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一事。甲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不能为孙先生申请工伤,因为孙先生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孙先生是乙派遣公司派到甲公司的。孙先生很沮丧,他想到自己当初签劳动合同是和乙公司签订的,又跑到乙公司,结果乙公司也拒绝给其赔偿。孙先生找到律师咨询,他的工伤赔偿问题谁负责?他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孙先生到底和哪个公司有劳动关系?孙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但与乙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很显然孙先生 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属于用人单位,甲公司属于用工单位。申请工伤应首先由乙公司负责,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孙先生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