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下班后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近日,经过丹阳市访仙镇司法所艰苦努力的调解工作,一起意外死亡纠纷得到圆满和解,死者家属获得4万元的经济补偿。
今年60岁的李某是访仙镇某镇村民。2011年10月份,该镇某单位将一工程承包给王某,王某雇用了李某为其工作。今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李某因为头痛而停工回家休息。谁知,事隔两天后,李某在家中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脑溢血突发死亡。李某家人认为李某受雇于某单位,是属于因工死亡,单位应给予相应赔偿。单位则回应,他们已将工程承包给了王某,因此李某的意外死亡与某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而雇主王某则认为,李某并非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而是在休息期间发病死亡,因此不属于工伤事故,对此他没有责任,不需赔偿。李某家人见多方讨要说法无果,便找到访仙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雇主王某对李某的死亡到底有没有赔偿义务?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死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另外,法律还规定有些情况下可视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突发疾病时是在其休息期间而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在工作场所,因此不属于工伤。虽然王某和李某属于雇佣关系,但李某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因此,雇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死者家人过激行为的发生,访仙镇司法所及时介入,联合村干部做死者家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的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雇主王某沟通协商,最终王某自愿补偿李某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至此,一场意外死亡事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