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22岁的四川人小吴应聘到了海宁黄湾的一家毛纺厂工作。小吴对这份工作比较满意,平时吃饭、休息都在厂子里。
前几天的一个中午,小吴像往常一样在单位食堂吃过午饭,又在宿舍里休息了一会儿,然后准备去上班。但就在前往上班的途中,他却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小吴的同事见状,马上通知老板,并和老板一起将小吴送往海宁市区的一家医院抢救。不幸的是,4天后小吴因抢救无效死亡。他被医院诊断为猝死,并有癫痫病史。
小吴是家中的长子,他离世后,家人悲痛万分,遂向他生前所在的毛纺厂提出了按照工伤标准赔偿68万元的要求。毛纺厂老板却认为,小吴虽然病发在去上班的路上,但抢救时间已远远超过48小时,这并不算工伤,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4000元、抚恤费1万元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这到底构不构成工伤?
小吴的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者小吴在突发疾病并紧急抢救4日后死亡,按规定不算工伤,家属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律师在详细了解了这家企业的管理情况后发现,这家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缺乏规范、加班超时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仅凭医院诊断还不够,死者真正的死因一般要通过尸检才能确认,如果通过尸检发现吴某死亡与加班超时引起劳累过度有关,作为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竺修远也希望企业结合实际,作出相应让步。
最终,双方以20万元达成协议,平息了此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