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导致骨折,而其所在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广饶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2009年7月18日晚上11时许,杨某在上夜班期间,左手臂不慎被砸伤,被诊断为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2010年12月31日,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杨某的申请认定杨某的受伤情形系工伤。该金属制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广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今年5月份,该金属制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维持了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