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投保时,合同中有这么一句话:“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建筑公司对此理解为:“只要在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能获赔。”但保险公司却称:“这是指工期几个月保险期就是几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官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辩解,判其赔一受伤工人1.79万余元。
2009年5月25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万州区余家中心卫生院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5月26日,竣工日期2009年7月26日。次日,余家卫生院因故推迟开工时间,调为2009年7月30日。
同年6月4日,建筑公司找到某保险公司,为100名工人投保了团体险,约定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吴先生是该工程的一名雇工,他在2009年9月7日的施工中,被重物砸伤右踝关节,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不久,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2011年2月22日,保险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因是发生事故时间不在保险期内。
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约定,保险公司称:“该约定的意思是保险期间以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为准,工期是几个月保险期间就是几个月,但如果工期超过一年的,保险期间则不会超过一年。本案承保的工程的工期只有两个月,保险期间也只有两个月(即2009年6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
“当时双方签保险合同后,工程还没开工,找保险公司更改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告知不要紧,只要竣工时间在一年内完工就可以。”吴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于是起诉到万州区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吴先生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2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工期应从实际施工日起计算,竣工日期应为2009年9月30日,约定载明:保险止期为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按照普通人理解,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即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3日,吴先生意外受伤是2009年9月7日,应属于保险事故,应当理赔。
于是,市二中院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