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外来打工妹刘艳,下班搭乘工友的电瓶车回家,途中电瓶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刘艳脑外伤,后刘艳被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引起刘艳的单位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满,一纸诉状把人力社保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对刘艳的工伤认定。
2011年6月2日,刘艳填写了格式化的辞职信提交给公司,称自己的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6月31日。2天后的6月4日晚22时左右,刘艳下班后搭乘工友邢某的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客车相撞。经警方认定,肇事双方负同等责任,刘艳无责。
事后,人力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刘艳系信息公司职工,在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应为工伤认定范围。信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司认为,刘艳6月2日已提出辞职,公司也在辞职信上批注称“自辞职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故事故发生时刘艳已不是公司雇员,其在6月2日之后属于工作交接,不属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作。该公司还认为,事故的发生地并不是在刘艳的回家途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届满,事发之日仍在合同期内。虽然刘艳在2011年6月2日提交了辞职信,但也明确最后工作日为6月底。公司与刘艳的劳动合同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辞职信上批注,自辞职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系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已于2011年6月2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其次,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单一,只要职工是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均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