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她开着工厂的叉车干“私活”,出意外了算不算工伤?受伤出院后,她没有请假也不去上班,还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工厂支付自己双倍工资的差额等共4万多元。
昨日,长泰法院一审判决长泰某工厂支付原告小谢双倍工资差额5160元,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日,小谢到长泰县某工厂担任杂工工作,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未帮她缴交社保。
同年11月26日,小谢在未经工厂指派的情况下,应他人要求,开着工厂的叉车帮其运废石料,不想在返回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小谢受伤被送到解放军第175医院治疗,直到2010年12月才出院。
出院后,小谢没有向工厂请假,也未再到工厂上班。后经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谢所受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之后,小谢向长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不服裁决结果,小谢向长泰法院起诉,小谢认为,自己与工厂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工厂应当为自己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补缴或赔偿原告社保费损失、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46800元。
不过,工厂认为,小谢于2010年11月26日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未受指派,私自使用厂部叉车运输碎石给他人,发生翻车事故,工厂因此于2011年11月29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长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谢到工厂担任杂工,与工厂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工厂应与小谢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工厂未做到,所以应当从小谢上班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她双倍工资。小谢自2010年11月26日受伤住院至出院后至今未再到工厂上班,也没有请假,其行为应视为主动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即小谢自2010年11月26日起为自动离职。工厂应支付小谢从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6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5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