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用人单位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在工作期间摔伤,被认定为工伤,那谁来为其工伤买单?近日,丰顺县法院与人社局通过诉前联调,仅用一天时间就为工作期间摔伤的外来工人尧某获得工伤赔偿款22万元,赔偿款当天就全部拿到尧某手上。
据了解,2011年8月16日,尧某在丰顺县埔寨镇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厂房宿舍施工工地搬运材料时,不慎从工地四楼摔至地面,受伤后送院治疗并被诊断为 “多发脑挫裂伤并出血、左侧视神经损伤和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方梅州市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给尧某。出院后,尧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尧某要求该工程承包公司赔偿工伤费用未果,多次上访后到丰顺县人社局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人社局考虑到工伤鉴定及其后续的诉讼程序所需时间长,而尧某的家又在外地,来回奔波不利于其伤势恢复,为尽快实现其权益,人社局联合丰顺县法院启动了诉前联调程序。随后,丰顺县法院民一庭的吴庭长联合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吴庭长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指出用人单位即工程承包方虽未与尧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本应该为其职工尧某购买工伤保险而未购买,尧某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承包方梅州市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工程分包人林某分别一次性赔偿20万元和2万元,合计22万元的赔偿款当天就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还对双方的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