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安徽霍邱籍事故当事人刘巨兵(男,40岁)因对前期“4月6日晚双方车辆擦碰事故”自行协商过程中,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满,到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江北中队反映情况。该中队领导在听取其反映后,立即召集事故处理民警进行商议。
当天上午8时45分许,民警正在商议时,刘巨兵走到该中队大院内一偏僻处服下事先准备的“百草枯”农药。服药后刘巨兵又自行走进该中队一楼4号办公室停留。
上午9时20分许,正在该办公室工作的协警王某发现刘巨兵脸色异常,迅速会同中队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刘巨兵于昨日下午死亡。
记者从余姚市公安局了解到,4月6日晚,刘巨兵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与一辆现代越野车发生擦碰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事故赔偿,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现代越野车驾驶员要求刘巨兵赔偿2.8万元,其中他在安徽老家投保的保险公司可理赔2万元,他个人需承担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