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张某开三轮摩托车(没有缴纳交强险)与李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赔付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张某与李某需按责任分担。
10日,张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没有缴纳交强险)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泰山大街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3万元,经鉴定为9级伤残。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肇事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实行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各方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如果被保险车辆在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下,却因为未投保交强险得不到赔付,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落空,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且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及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第五节:赔偿处理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确定好事故损失数额后,侵权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先承担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部分,超出的余额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
因此,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更是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机动车方系投保义务人,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就不应上路行驶,机动车方系投保义务人,如果机动车方未履行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方不管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第三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