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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解析团年喝酒致死赔偿问题

日期:2012-2-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解析团年喝酒致死赔偿问题

    2012年2月2日下午两点,本网知名律师四川省龙舟路司法所邀请,参与了曾某团年喝酒致死案赔偿纠纷大调解。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13日晚,曾某和同事们一起喝酒团年,席间曾某因饮酒过度不醒人事,被一同吃饭的同事送到某医院进行抢救。医院建议入院治疗,同行同事在医院的入院建议书上签字表示拒绝入院治疗。曾某于次日凌晨去世,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曾某家属认为单位和一同喝酒的同事存在过错,抢救不力,特别是对于签字拒绝入院的行为,家属从情感上更加难以接受,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方认为该团年会并非单位组织,也并未强制要求曾某参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一次性现金支付死者家属6万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费。但支付的前提是家属签字放弃追究单位和一同喝酒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双方最终因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网知名律师看法:
    一、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本案是典型的喝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不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团年喝酒并非单位强制性要求的事实并无争议,曾某与同事喝酒团年并非执行公务,也未发生在工作时间,故不属于工伤。若死者家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进行主张。
    二、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曾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自身的酒量具有预见性,因喝酒过度致死,其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一同饮酒的同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一同饮酒的同事对曾某饮酒致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同事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的。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同事有劝酒、拼酒等行为或者未尽到劝酒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曾某饮酒过度发生昏厥,一同饮酒的同事将其送至医院,但未及时通知曾某家属,且当医院根据曾某的病情诊断出有住院需要时,曾某的同事在医院诊断书上签字拒绝入院治疗,最终导致曾某家属赶到时已经回天无力。本网四川律师认为,曾某同事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网律师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处理情况,也在此提醒公众喝酒不要贪杯,饮酒需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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