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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析“私了”陷阱之一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析“私了”陷阱之一

      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当事人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主动寻求和解,也就是大家口中谈到的“私了”。“私了”有利有弊,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在此提出“私了”中当事人最大的误区之一:即“私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以便于和大家沟通交流。
      一、“私了”是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可选程序。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以“私了”也可以“不私了”的权利。即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不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甚至可以根本不用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此处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当事人:部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程序不尽“完美”,往往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识,强行要求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对此现象,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参与协商的,则可以果断拒绝,甚至可以邀约交通事故律师一同前往,力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私了”协议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在此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关于强制执行力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1、“私了”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合同。
     “私了”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合同文本。实践中,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愿意妥协,愿意达成和解。在和解的过程中,为了表示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诚意”,双方当事人均抱着“一人让一步”的心态,将交通事故“和谐”了。但是,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毕竟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从此层面上讲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私了”中的地位只是“主持”,并非具有强制力。 
      笔者在上述中已经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私了”的过程中,是应当事人的要求参与其中的。原因仅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起因、责任、后果等因素较其他人更为了解。因此,在“私了”过程中充当了一个“中介”和“见证”的地位。此时,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也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3、“私了”过程中不要胡乱揽责任。 
      有的当事人为了能够“私了”,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胡乱揽责任。比如:有的买了保险的师傅为了促使对方“私了”,主动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本就不重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举看似危害不大,其实暗藏陷阱。比如:部分当事人签订了“私了”协议后迟迟不兑现协议中的承诺,或者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当事人拿着根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私了”协议,最终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此时,若一当事人在“私了”中做较大的“让步”,使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失真”的话,诉讼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三、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建议。
      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虽然“私了”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并且能够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和平谈判”,但是“私了”依旧陷阱重重。即使签订“私了”协议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交通事故“私了”中,由于“私了”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导致“私了”协议最终无法顺利履行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诱发的法律关系问题、诉讼时效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比如: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私了”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等等。二者适用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诉讼时效也不相同,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当事人如遇到“私了”不及时履行“私了”协议的,那得赶紧和交通事故律师联系,商量下一步的对策,以免误入“私了”陷阱,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网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再次提醒各位:可别认为有了“私了”协议就可胜券在握,见势头不对,赶紧寻求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帮助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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