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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事变——“以毒攻毒”的报复行为

日期:2011-10-1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淘宝事变——“以毒攻毒”的报复行为


    2011年10月11日,自淘宝商城出台《新规》提高商家的保证金和其他各项管理费开始,便引来了淘宝商城众多中小商家的不满。目前,部分商家已经集合上千人对淘宝商城展开打击和报复。奇怪的是,该打击和报复并非直接指向淘宝商城“个人”,还涉及损害了众多淘宝商城中的“大卖家”利益,以此彰显中小卖家在此事件中的“威力”,尽到迫使淘宝商城引起重视的作用。在此,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律师对该事件发表以下意见:
    一、自主经营权应当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早年开始,我国就提倡将网络财富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且为了给予网络财富合法的地位和适合的保护措施,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跟进。
    实际上“淘宝商城”已经集“虚拟”和“实体”为一身,其为买卖各方提供的买卖平台和所承载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大多数实体商城,其财富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也自然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再者,即使是为虚拟的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促使虚拟的平台更好的服务大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可以合情合法的,犹如某公司出台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就应当在公司内部得到认可和执行。
    所以,淘宝商城在经营过程中行使的自主经营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各商家或者拍客随意诋毁和打击。
    二、“以毒攻毒”招式的本质何在?
    该事件发生以来,迅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与支持,并一度成为各种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但是本网成都律师对此举实在缺乏“认同感”。本网成都律师暂将此举归纳为“以毒攻毒”招式。
    该“以毒攻毒”的招式,放在实体中,无疑是以下行为的缩写:某大型商场在其自主经营权内将各个卖场的租金和保证金提高,小商家无法接受商场的“提价”要求,却又无法对大型卖场给予实在的有力的还击,于是就对可以生存下来的大卖家(也就是大型卖场的大客户)实行攻击和报复,迫使利用此方法让商场“心疼”再妥协。此举让本网成都律师联想到小学里常发生的一幕:某小学生受到了高年级学生的欺负,该小学生无法给予还击,便想到了此招——打不过你,我就去打可以打的其他同学以此泄愤。淘宝商城在“改革”的道路上即使是太“大刀阔斧”,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而中小商家采取的行为性质早就悄然发生了变化。看似为了“公平和正义”的寻求的出路,本质上却是如此的不成熟和不理性。
    三、“以毒攻毒”侵犯了大商家的合法权益。
    中小卖家用此方式意图想干涉淘宝商城的自主经营权,迫使淘宝商城取消新规或者降低新规的相关标准,本网成都律师暂不论其在“经济战略”上是否占有优势,单从法律层面上讲,就已经涉嫌侵犯各位大商家的合法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了。
    各大商家实乃本本分分的商人,其与中小型卖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商家经济实力更雄厚,对于淘宝商城新规的门槛,有着更多的承受能力。中小商家将对淘宝商城的愤怒和不满转嫁到大商家身上,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若非要给各大商家加上莫须有的罪名,那就是他们的实力太雄厚,经营的太一帆风顺。
    面对中小商家的侵权行为,若各大商家联合一起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本网成都律师认为中小商家不仅占不到便宜,而且将面临大卖家的高额索赔。
    四、条条大道通罗马,理智的追求正义才会存在正义。
    大多中小卖家在发动此事件时都打着“正义”的旗帜,并在心理上得到了部分网友的支持。但在现实中,若大型商场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与卖家之间的事前签订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涨租金也是市场规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若是各卖家对此行为不理解和不支持,完全可以有众多出路:一方面可以向工商局、物价局提出投诉,甚至可以控告大型商场的可能涉及的垄断行为、违约行为,通过合法方式给予还击;另一方面,若是大型商家的做法有理有据,不予接受的卖家大可搬离商场,另寻高就。
    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体系和淘汰机制,是市场经济每一个参与者都不可避免的规律,倘若想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那最好的方式只能是退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综上所述,本网成都律师认为“淘宝商城事件”中的始作俑者,应当停止“以毒攻毒”招式的反击和抱负,维权的方式有很多,在可以选择合法途径的情况下,就不要轻易越雷池了。否则,不仅达不到“施压”的效果,还会给自身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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