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医疗事故的并发症,医院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来自成都律师
于某,女,36岁。因左食指深屈肌腱断裂到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在行肌腱吻合术麻醉后并发气胸。后与医院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件还原:
2009年某日,于某经某市某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食指深屈肌腱断裂。后于某在该医院接受了行肌腱吻合术。在手术麻醉过程中,于某出现上腹痛,继之胸痛等症状,手术暂停。后经检查,发现于某左胸气胸,但是医院未及时进行特殊处理。几日后,该医院继续对于某实施行肌腱吻合术,并复查胸部X线片,也未对气胸给予特殊处理。2010年,于某向某卫生局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某市医学会经过鉴定后出具了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左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但是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病例经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负完全责任,故医院应依法对于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30000元。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建议:
许多当事人在遭遇医患纠纷时,医院方通常会告诉患者及家属,该情况属于手术的并发症,属于“正常”情况,从而拒绝对手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于是,患者在面临并发症时,常常失去诉讼信心。在此,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提醒各位注意,即使是属于手术并发症,倘若医院方对并发症的处理欠妥也是可能存在赔偿义务的。因此,当以上情况发生时,患者及家属应当及时联系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在研究了案情后再决定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