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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 杂谈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浅谈--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日期:2011-10-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矛盾重重,医疗纠纷也发生得比较多。医院由于经济实力等各方面比较雄厚,患者相对于医院实际上是处在了一个弱势地位。本网成都律师在此将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具体承担归纳如下,并提醒患者一旦与医院发生了医疗事故纠纷,一定要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便于以后维权。
    首先大家要明白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打官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比证据,因此在法庭上能否提交有用的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
    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较以前有些改动。以前我国的医疗事故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2002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我国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医疗事故责任的分配发生了变化。《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适用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况,即: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除了发生这三种情形是推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医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其余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都是需要患者一方提供,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承担。这种规定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对患者不利,其实从实践来看,法律这么规定正是出于对保护患者的目的。在实践中,由于以前对医院规定的举证责任较重,常会导致一旦医院拿不出证据就承担败诉的危险,所以医院在面对危重病人时往往不愿意收治,害怕一旦没有救治成功医院又没有有力证据,会承担太多的责任。在面对医院没有把握的病人时,常常采取拖延的方式,这样很容易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间。随着规定的改变,法律对患者收集证据的要求更高,成都律师再次提醒各位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注意保留就医的各种单据,如果自己能力有限,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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