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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异地交通违法被记录,号牌核发地交警部门可处罚

日期:2012-7-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最近,小刘驾车出差到某市,在严管街上行驶时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但当时没有被交警发现。回到家乡后,他接到了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以他在某市不按规定行驶为由对他进行处罚,此时他才知道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已被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虽然如此,他认为他的违法是在外地发生的,即使要处罚也应由违法行为地的交警部门处罚,而机动车号牌核发地交警无权处罚。请问,在异地违反交通规则被监控资料记录,号牌核发地交警部门也有权进行处罚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辖。”同时,该《规定》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由此可知,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也可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这样可以防止违法行为人钻空子逃避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存在疑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查询方式供当事人查询。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读者林佳虽然是在异地违反交通规则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但是,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有管辖权,可依法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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