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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满分被扣驾照可否在违法地重考

日期:2012-7-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刘某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去年春从家乡(山东)来到广西打工,在一家公司驾驶货车。近段时间,我多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累积记分满12分。为此,广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了我的机动车驾驶证,交警还要我重新参加驾驶证考试。我家乡离广西有数千里路程,如果回去考试不仅要花费时间,经济上也会受到损失,并且,我的违法行为都是发生在广西,驾驶证也是在这里被扣留的,请问,我可不可以在广西参加驾驶证考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到12分(满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驾驶证,驾驶人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而对于在外地因记分达满分被扣驾驶证的,是否必须在驾驶证核发地参加考试,还是可以在核发地和违法行为地之间进行选择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消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依照以上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驾驶证的,应到驾驶证核发地参加考试,但是,对于非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准许。因此,董春读者可以请求在广西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广西公安交通部门会发还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董春读者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消除其累积记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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