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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交强险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2-6-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据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先行垫付和赔偿损失: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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